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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是指哪些情况,注册商标专用权

时间2025-08-03 12:28:20浏览1226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是指哪些情况,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赋予权利人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排他性使用商标的权利,但并非绝对,在一些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描述性使用。当他人为了客观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不得不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时,属于正当使用。例如,一家水果店售卖产自烟台的苹果,在宣传中使用“烟台苹果”,这里“烟台”是地理标志,“苹果”是商品通用名称,即便“烟台苹果”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水果店的这种使用也是合理的,因为这是对商品来源和种类的必要描述,不能被商标权人禁止。

其次是指示性使用。如果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原材料来源等合理目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是正当的。比如,一家维修店在招牌上写“专业维修XX(知名品牌)产品”,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服务的对象,这种使用是为了准确指示服务内容,商标权人不能禁止。

再者是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使用。商标中包含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他人在正当范围内使用这些元素,不构成侵权。像“电脑”是通用名称,如果商标中含有“电脑”,他人在描述自己的电脑产品时正常使用“电脑”一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干涉。

此外,在先使用。如果他人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在原使用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这是对在先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避免其因他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而被迫停止经营。

这些正当使用情形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既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公众合理使用标识的自由,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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